王明慧江苏常熟胜诉案例:强拆房子没催告直接就拆?法院: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邹先生在常熟市古里镇有房屋一处,办理了合法手续,镇某府自2020年开始要求邹先生搬离该房屋(有协议搬迁项目),邹先生拒绝。2022年3月28日,镇某府向邹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邹先生未经审批,擅自搭建违产建筑,并于2022年3月31日强制拆除了邹先生的部分房屋,2022年4月6日,邹先生再次收到镇某府发送的短信称:“请尽快搬离相关物品,否则后果自负!”2022年4月8日,邹先生部分房屋被强制拆除,邹先生认为房屋是其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拆除,遂委托律师维权。
双方观点
邹先生认为,古里镇政府无权拆除其合法建筑。
镇某府认为,邹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其有权进行拆除。
裁判结果
确认古里镇政府强拆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镇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8日对案涉房屋的部分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在2022年3月31日拆除过程中损坏了自来水管,镇政府在未作出催告,也未听取邹先生陈述、中辩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强拆程序违法诉讼失败了怎么办?针对强拆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的行政强制行为,针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此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强拆是否可诉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什么是责成强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四、责成强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强拆程序不合法通常情况是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强拆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是什么?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这种情况下: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政府不守法,违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五、强拆程序不合法怎么判强拆程序不合法通常情况是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强拆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是什么?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这种情况下: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政府不守法,违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六、强拆决定合法性问题怎么认定?针对强拆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的行政强制行为,针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此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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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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