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利益一般不可以分割,因为它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因此,在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款等利益通常不会直接分配给承租人或其继承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房的性质。公房是指由政府或集体组织提供的、供特定人群居住的房屋,其产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并不拥有公房的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
其次,我们来看拆迁利益的性质。在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款等利益通常是对公房所有权人的补偿,而不是对承租人的补偿。因此,这些利益并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后,结合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公房拆迁利益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或分割。
综上所述,公房拆迁利益一般不可以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地的拆迁政策或相关法律规定了承租人在公房拆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或补偿,那么这些权益或补偿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单位公房拆有没有补偿法律分析:
1、“同住人”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
“户口”,第二:
“一年以上”,第三: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
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
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
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
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公房拆迁款如何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方法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公房拆迁怎么补偿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
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一、租的商铺要拆迁了,可以要求赔偿装修费吗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该条规定的原则是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同时又要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因为租赁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得到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和搬迁费的补偿。
如租赁合同对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从约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
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一、租的商铺要拆迁了,可以要求赔偿装修费吗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该条规定的原则是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同时又要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因为租赁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得到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和搬迁费的补偿。
如租赁合同对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从约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公房拆迁款怎么分配法律分析:
1、“同住人”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
“户口”,第二:
“一年以上”,第三: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
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
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
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
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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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公房拆迁利益归属承租人吗,公房拆迁补偿分配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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