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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公房拆迁补偿,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本文介绍棚改公房拆迁补偿,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安置房契税新政策,拆迁安置房税收优惠,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棚改房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棚改公房拆迁补偿,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棚改公房拆迁补偿,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免征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棚改安置房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于居民个人自用的棚改安置房,也免征房产税。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安置房居民的税收负担,促进其顺利安置。

二、印花税优惠

棚改安置房还享有印花税优惠。具体来说,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安置房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推动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契税优惠

对于棚改安置房的购买者,契税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此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减免契税。

四、其他税收优惠

除了上述税种外,棚改安置房还可能涉及其他税收优惠。例如,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改项目给予支持时,可以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总的来说,棚改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多个税种和方面,旨在降低安置房居民的税收负担和交易成本,推动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

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评估价格: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拆迁安置房契税新政策

法律主观:

满5年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买卖拆迁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

满5年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买卖拆迁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六、棚改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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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棚改公房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房税收优惠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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