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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拆迁补偿 死亡 归属,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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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拆迁补偿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 死亡 归属,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归谁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归谁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涉及公房租赁关系和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拆迁补偿的受偿方通常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公房租赁关系中,被拆迁人即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因此,如果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已经死亡,那么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将取决于承租人生前是否与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存在,以及公房租赁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条款。

二、承租人死亡后的公房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死亡时,有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那么这些人有权继续租赁该公房,并可能在拆迁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拆迁款的具体分配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的分配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如果承租人生前有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并且他们继续租赁该公房,那么拆迁款将归这些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所有。

如果承租人生前没有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或者他们放弃继续租赁该公房,那么拆迁款将归公房的所有权人(通常是政府或相关机构)所有。

综上所述,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款的归属取决于承租人生前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以及公房租赁合同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公房拆迁承租人死亡怎么赔?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三、公房拆迁承租人死亡怎么赔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四、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归谁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六、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房子归谁啊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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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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