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重置价并不等同于全部的补偿金额。拆迁重置价,也称重置价格,是指按上一年重新建造与应计算重置价的房屋相同结构、相同建筑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所需要的价格。它主要是基于房地产评估方法中的成本法来计算,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成本价,而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
在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这个补偿金额是多元组成的,不仅仅包括重置价。它还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因此,拆迁重置价只是拆迁补偿中的一部分,它反映了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类似房屋所需的成本,但并不代表被征收人会收到的全部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实际收到的补偿将是一个综合了多个因素的金额。
二、拆迁重置价一般多少法律分析:
房屋重置价就是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什么是拆迁补偿中的重置价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中所称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 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中的“重置价”是指按上一年重新建造与应计算重置价的房屋相同结构、相同建筑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所需要的价格。
也有的将重置价称为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房屋重置价与房屋补偿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中的“重置价”是指按上一年重新建造与应计算重置价的房屋相同结构、相同建筑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所需要的价格。
也有的将重置价称为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原拆原还补偿政策是什么法律分析:
房屋重置价就是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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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重置价就是补偿的钱吗,房屋重置价与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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