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老家征山地款一般没有分配权。
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然而,这些补偿是针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的,户口已迁出的人则不再属于该集体。
在户口迁出后,个人便不再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也就不能享受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权益,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这是因为征地补偿款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头来分配的,只有具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意味着一旦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个人将失去对原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无法再享受与该土地相关的任何补偿。
综上所述,户口迁出后,个人将不再享有老家征山地款的分配权。
二、户口迁出,农村的土地收了,山地能不能留下法律主观: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集体土地,如果户口迁走,则该村宅基地、农用地以及涉及以后拆迁征地的补偿款,均无该人的分配额度。
但是已经占用的宅基地,无法收回,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征地后,不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户口迁出村里后能分村里的征地款吗法律主观:
分不到房子。
拆迁 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户口不在村里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
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农村房屋拆迁,是 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
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 安置房 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 宅基地 面积。
综上,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分征地款吗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
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五、户口迁入土地但没分到山里还能转吗?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
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户口迁走了征地还能分到钱吗法律主观: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集体土地,如果户口迁走,则该村宅基地、农用地以及涉及以后拆迁征地的补偿款,均无该人的分配额度。
但是已经占用的宅基地,无法收回,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征地后,不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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