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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表中,土地增值税中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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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表中,土地增值税中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表中,土地增值税中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一、土地增值税中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法律分析: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增值税中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2、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

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需要缴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税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1、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2、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

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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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表中,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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