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1、必须先制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有在作出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搬离房屋时,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3、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征收人有意见,那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征收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强拆不合法,可以在此阶段提出;
4、 最终法院确定要进行强拆后,仍需要向被征收人发送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最后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搬离房屋,那么强拆就要进行了。
如果房屋拆迁强拆,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综上所述,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安置评估注意
●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动迁协议签字后的审核流程
●动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房屋征收协议
●征收协议书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村民荒山遭遇强拆,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可以及时的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一、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
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村民荒山遭遇强拆,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可以及时的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一、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
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拆迁补偿协议前置条件的审查内容
2、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
3、征地拆迁的前置条件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何备案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通过的专门程序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意事项
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1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前置条件的审查,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行政强拆的程序有哪些?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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