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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张家港市农村宅基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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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张家港市农村宅基地新政

张家港市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张家港市农村宅基地新政

一、张家港市农村宅基地新政

法律主观:

宅基地 自建房规定: 关于地的要求: (1)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如果占用耕地要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2)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的标准,比如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具体的应以当地标准为主。 (3)申请位置必须没有没有纠纷,若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就无法建房。

二、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根据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计算,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和人口数计算,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积极配合拆迁的住户。

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确定。

拆迁补偿计算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拆迁安置费。

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结语

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临时居住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人口每月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合作,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张家港市宅基地补偿标准调整

法律主观: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1 、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

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

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 、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 、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

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 、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 、权利内容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 、取得方式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 、设立要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 、是否有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 、存续期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目前国家对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种方式贯彻一户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转、扩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权能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崇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在我国,农民只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有着严格的限制。

作为经济大省,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问题层出不穷,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农民只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有着严格的限制。

作为经济大省,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问题层出不穷,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张家港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

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根据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计算,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和人口数计算,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积极配合拆迁的住户。

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确定。

拆迁补偿计算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拆迁安置费。

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结语

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临时居住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人口每月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合作,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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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张家港市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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