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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拆迁赔偿所电话,忠县高铁征地补偿安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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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拆迁赔偿所电话,忠县高铁征地补偿安直政策

忠县拆迁赔偿所电话,忠县高铁征地补偿安直政策

一、忠县高铁征地补偿安直政策

忠县高铁征地补偿安直政策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高铁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本文介绍了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

法律分析

根据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

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

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

(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

(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

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住房安置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

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

1.货币安置:

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

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

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

一旦我们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就可以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最新标准来获取自己的补偿,另一方面新标准的实行对于政府来说也缓解补偿的程序上的繁杂,从而减轻工作上的压力。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安置对象主要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安置对象可能不包括某些人群。

首先,《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合法的住房等。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收入不稳定的人可能被排除在拆迁安置对象之外。

其次,《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应当先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对象,如果其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则其拆迁安置对象身份仍应保留。

因此,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货币补偿金额是否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收入不稳定的人可能被排除在拆迁安置对象之外。

而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货币补偿金额是否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语

根据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

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参考附件2-附件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忠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

国家没有对修高铁拆迁房子的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规定进行补贴,如果房子下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高铁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高铁征地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五、高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铁征地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六、高铁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本文介绍了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

法律分析

根据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

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

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

(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

(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

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住房安置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

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

1.货币安置:

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

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

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

一旦我们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就可以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最新标准来获取自己的补偿,另一方面新标准的实行对于政府来说也缓解补偿的程序上的繁杂,从而减轻工作上的压力。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安置对象主要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安置对象可能不包括某些人群。

首先,《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合法的住房等。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收入不稳定的人可能被排除在拆迁安置对象之外。

其次,《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应当先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对象,如果其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则其拆迁安置对象身份仍应保留。

因此,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货币补偿金额是否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收入不稳定的人可能被排除在拆迁安置对象之外。

而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货币补偿金额是否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1.3倍。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语

根据忠县新颁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

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参考附件2-附件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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