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怎么归属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依照是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
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
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
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如何制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
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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