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房屋拆迁,因父母已离世,长子夫妇领走108万元补偿款,次子、三子告上法院,要求大哥返还遗产72万元,还认为哥嫂骗领拆迁款应当移送刑事立案。大哥拿出父亲生前书写“把房产留给大儿子“的遗嘱,法院判决大哥返还两个弟弟每人13万元(即法定继承母亲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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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父李母生育三个儿子,李母2002年病故,李父2006年病故。为争夺李家祖传房屋拆迁所得108万元补偿款,李家次子(1958年出生)、三子(1962年出生)告上法庭,要求长子(1956年出生)返还遗产份额72万元。
经查,2018年因次子、三子在外地工作,长子一家在父亲名下房屋居住,与当地拆迁部门拟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父(已故),房屋价值补偿86万余元,加上其他奖励补偿等共计104万元;设施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费等4万元,属于房屋居住人长子一家补偿款,不纳入遗产范围;长子承诺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权属明确,书面保证收取补偿款108万元后,不能与该房屋其他权属人发生纠纷。
另查,2003年李父向身边同住的长子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去世后,房屋已定为大儿子全部所有(因二子、三子都有房子住)。长子还提供其它佐证材料证实遗嘱系父亲生前书写并交长子持有。
2019年当地居委会盖章《房屋继承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产权人李父已死亡,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现经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该遗产由长子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房屋产权继承人:长子;房屋产权人放弃人:次子、三子,但签字系长子之妻王某所为,对此,次子三子不知情,亦未签名。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兄弟三人之父母的共同财产。李父2006年病故,涉案房屋即纳入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108万元由被告占有,其中104万元作为本案遗产范围,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二原告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过。
李母2002年去世,即开始法定继承,李父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份额13万元;李父2003年书面遗嘱的设立,即开始遗嘱继承。但立遗嘱人只能处置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剥夺二原告对其母亲财产的继承权;二原告各自继承份额13万元,被告继承份额78万元。
被告辩称,按父亲遗嘱涉案房屋归长子所以,因剥夺二原告对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起到主要赡养义务,二原告基本没尽赡养义务,因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涉案《房产继承协议书》系被告为了取得搬迁费而与拆迁办形成的一种行政文书,该协议签字虽系被告之妻所为,但目的是为了取得搬迁费而办理,该协议只对拆迁办负责,协议效力不能对抗房屋另两位法定继承人,二原告要求将本案按涉赚犯罪移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向二原告各返还继承款13万元。
【二审观点】
次子、三子不服上诉,认为长子提供遗嘱是假的,《房产继承协议书》载明“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被告与妻子王某伪造签字骗取拆迁款,涉嫌犯罪应移交刑事处理,王某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追加为第三人。
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作为儿子,应对父亲笔迹较熟悉,在辨认该遗嘱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该遗嘱虚假,一审据此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中对该遗嘱仍不申请鉴定,对其关于遗嘱虚假的主张,不予支持。
《房产继承协议书》系房屋拆迁赔偿过程中形成的协议,该协议无证据证实系上诉人所签,协议中也未约定上诉人放弃继承,一审按照李父书写遗嘱,认定李父所属房屋份额归长子继承,次子三子对李母所属房屋份额各继承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本案系财产继承纠纷,上诉人主张《房产继承协议书》伪造签名骗取拆迁款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证据充足,可依法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王某并非财产继承人,不是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上诉人主张追加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本案移交刑事立案侦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3年5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遗嘱中所提房产竟然被卖掉,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法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小妹诉大哥、二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判决小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两套房屋30%的份额。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
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
“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
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
”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
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
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
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
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
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
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
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
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三、小妹告哥俩诉求继承父母遗下的房产份额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
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
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
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
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
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
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
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
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
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
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
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
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
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
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
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
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
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
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
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
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四、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罗老伯与妻子共生育6个孩子,5女1子。
10年前,妻子去世后,罗老伯购买了一套小居室,独自居住。
三女儿因不放心老父一个人生活,因此在其隔壁买了房子,方便照料。
天有不测风云,4年前,罗老伯被诊断患了癌症,于是被大女儿接回家照顾。
但在2007年,罗老伯还是离开了人世。
罗老伯去世没多久,他遗留的房产要被拆迁。
按规定,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
当姐姐们到有关部门打听时,知道这笔款项早就被弟弟取走了。
已出嫁的5个姐姐和弟弟商量要平分这些钱,但遭到拒绝。
于是,姐姐们一纸诉状将弟弟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配父亲遗产。
在庭审中,被告罗先生辩称,在农村有个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作为外人的5个姐姐不能分父亲的遗产。
况且,他是罗家唯一的儿子,理因由他继承“家业”。
罗先生还表示,他出资为父母购买了墓地,而且为护理母亲出了不少钱,即使要分割遗产,也应当扣除这两项费用。
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调查,该案中的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大女儿和三女儿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关于被告要求扣除购买公墓和母亲护理费,首先,这两项费用并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不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在病危时照顾母亲并为两老购买墓地,是被告尽孝之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之辩称意见即不合法,亦不合理,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五、父亲病故遗留房产 五姐姐状告弟弟独吞拆迁款罗老伯与妻子共生育6个孩子,5女1子。
10年前,妻子去世后,罗老伯购买了一套小居室,独自居住。
三女儿因不放心老父一个人生活,因此在其隔壁买了房子,方便照料。
天有不测风云,4年前,罗老伯被诊断患了癌症,于是被大女儿接回家照顾。
但在2007年,罗老伯还是离开了人世。
罗老伯去世没多久,他遗留的房产要被拆迁。
按规定,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
当姐姐们到有关部门打听时,知道这笔款项早就被弟弟取走了。
已出嫁的5个姐姐和弟弟商量要平分这些钱,但遭到拒绝。
于是,姐姐们一纸诉状将弟弟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配父亲遗产。
在庭审中,被告罗先生辩称,在农村有个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作为外人的5个姐姐不能分父亲的遗产。
况且,他是罗家唯一的儿子,理因由他继承“家业”。
罗先生还表示,他出资为父母购买了墓地,而且为护理母亲出了不少钱,即使要分割遗产,也应当扣除这两项费用。
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调查,该案中的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大女儿和三女儿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关于被告要求扣除购买公墓和母亲护理费,首先,这两项费用并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不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在病危时照顾母亲并为两老购买墓地,是被告尽孝之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之辩称意见即不合法,亦不合理,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六、父母均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哥哥嫂子想要霸占家产,我该怎么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小妹诉大哥、二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判决小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两套房屋30%的份额。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
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
“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
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
”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
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
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
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
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
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
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
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
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1、追加征地补偿费给谁领取
2、征地附加协议
3、征地补偿补充协议范本
4、征收补偿款政府追回
5、征地补偿款要交增值税吗
6、征地补偿诉求
7、征地补偿款纠纷怎么起诉
8、征地补偿款适用诉讼时效吗
9、关于征地补偿费用
10、征地补偿款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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