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寺二村拆迁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荆寺二村拆迁的补偿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房屋类型和面积而有所不同,例如草房、砖瓦房、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以及楼房等,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都会有所差异。
二、住房保障优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将确保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后能够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三、拆迁纠纷处理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途径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农村拆迁特别规定
对于农村地区的拆迁,如荆寺二村,还有特别的规定需要遵循。例如,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不仅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可以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等。
总的来说,荆寺二村的拆迁政策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二、荆州市拆哪里法律分析:
荆州被拆分为五个市,荆州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荆州拆哪里法律分析:
2021年荆州市开发区棚改征迁目标任务6594户,其中联合街道5605户,滩桥镇376户,岑河农场408户,鱼农桥街道205户。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合理优化村庄布局。
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到应编尽编;
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要严格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
推广富有地域特色和乡土风格的农村住宅图集。
支持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3年内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保护好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四、2021年荆州市拆迁规划法律分析:
该项目是荆州市荆州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工程,位于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项目总建筑面积36.8万平方米,由21栋高层住宅、1栋3层幼儿园及一层整体地下室组成。
该项目在施工中积极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推出智慧化管理平台,通过标准化、模块化、绿色化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五、荆门棚户区改造计划法律分析:
该项目是荆州市荆州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工程,位于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项目总建筑面积36.8万平方米,由21栋高层住宅、1栋3层幼儿园及一层整体地下室组成。
该项目在施工中积极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推出智慧化管理平台,通过标准化、模块化、绿色化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六、2021年荆州市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荆州被拆分为五个市,荆州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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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荆州开发区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荆门棚户区改造计划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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