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拆迁时,房屋评估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
一、选定评估机构的流程
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招投标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估要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总的来说,政府征地拆迁的房屋评估工作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中可以评估的有哪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
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
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法律分析:
不包括。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土地征收包括房屋拆迁吗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编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评估复核和审批。
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一、门面拆迁过程中,房东应当获得哪些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门面房进行拆迁的,房东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征收拆迁补偿评估程序是什么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编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评估复核和审批。
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一、门面拆迁过程中,房东应当获得哪些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门面房进行拆迁的,房东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房屋拆迁被征收人到底应不应该配合征收方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
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
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1、政府拆迁补偿中的评估有谁做
2、拆迁补偿评估机构
3、拆迁补偿 评估
4、政府拆迁评估流程
5、拆迁评估谁来做
6、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
7、拆迁评估谁说了算
8、拆迁评估是怎么回事
9、拆迁补偿评估表
10、拆迁评估是哪个单位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拆迁补偿中的评估有谁做,政府征地拆迁的,房屋评估应该由谁负责”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补偿中的评估有谁做,征收拆迁补偿评估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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