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商与调解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申请时限、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复议或诉讼的流程等,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
综上所述,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协商与调解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二、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法律分析: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规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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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
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
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到哪投诉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法律分析: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规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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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不足45平米怎么赔,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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