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如果合同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也将无效。
3.如果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情况下,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安置房合同无效法定情形安置房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其他。
安置协议必须公证作用1.安置协议的公证是为了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
3.公证后的协议也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协议的顺利执行。
4.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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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安置房转让合同效力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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