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安置房买卖后,卖方不配合过户时,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1.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2.如果卖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同时赔偿损失。
3.在此过程中,买方需要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与起诉权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导致无法登记房产证,买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2.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3.在起诉过程中,买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安置房过户所需材料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过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查档证明原件、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4.被拆迁人身份证。
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提交这些材料后,按照当地房产部门的工作量,正常状态下的房子办理产权证更名需要7~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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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不过户打官司真实案例,买人家拆迁安置房卖家不过户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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