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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家属不配合怎么办,家庭其他成员不配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家属不配合怎么办,家庭其他成员不配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家庭成员之间的拆迁分配纠纷怎么解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对方不履行,我该怎么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因不满意拒绝搬迁,就能被强拆吗?,补偿不合理,我可以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吗,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怎样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家属不配合怎么办,家庭其他成员不配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拆迁家属不配合怎么办,家庭其他成员不配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一、家庭其他成员不配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在实践操作中,拆迁方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会让承租人及同住人或产权人全部签字。如果有一人不签字,且该人为权利人的话,协议就很难推进下去。只能僵在那里,或者要求征收方确定签字代表。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被拆迁安置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农村的宅基地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进申请的,所以是家庭成员共同享受拆迁补偿款和房屋安置福利。在实践操作中,拆迁方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会让家庭成员全部签字,但也有的话,只要让户主签字即可。第二种情况下,有兄妹一人不签字,也不影响拆迁协议的效力。

1.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我们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拓展资料】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订立房屋拆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签订应当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利用威逼、利诱、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无效。同时,房屋拆迁合同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

二、补偿不合理,我可以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吗

1、协商。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2、调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一、拆迁款分配纠纷起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拆迁款分配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

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拆迁款分配纠纷起诉后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反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家庭成员之间的拆迁分配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又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失公平等情况而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此时拆迁方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要求被拆迁人限期搬离并进行强拆。

遇到这种情形作为弱势方的被拆迁人难道只能听之任之吗?

此外,也会存在拆迁方由于规划等情况发生变化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而此时被拆迁人已经为拆迁做了搬离等行为,面对此种情形时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又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我们先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本质来分析一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主体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平等主体,其本质也不同与民法所调整平等主体所签订的合同。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一方主体不履行该协议,其行为的本质并不简单的等同于民法中的违约行为,其救济途径也不同于民法。

但是对于行政合同的不履行行为,法律亦是有明确规定并给予守约方救济方式。

如果拆迁方违反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拆迁人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向适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拆迁方的不履行行为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因不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此时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向适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离的情况。

此时,拆迁方可能会直接实施强拆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是否有权利直接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此时,虽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被拆迁方。

当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方的救济权利仅仅是提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拆迁方运用国家强制力拆除被征收房屋。

所以拆迁方若以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因不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而不履行该协议,拆迁方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对方不履行,我该怎么办?

方先生家住某镇,其房屋被规划到绿化带建设的范围。

作为这个项目的拆迁人甲公司也已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

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条件进行了协商,并且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约定好在2012年6月26日前搬离房屋,交由拆迁人验收或者拆除。

在签订协议后,去领钱的时候跟邻居聊了几句。

方先生这时才发现拆迁人给自己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邻居的标准,因此拒绝搬迁。

2012年8月3日,镇政府发布《强制搬迁通知》,要求已经签订协议且没有履行协议而搬迁的,于收到此通知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逾期不履行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方先生的房屋。

2012年9月23日,由于方先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方先生在拆除后心中很是不满,于是想到了去法院诉讼以此来维权,在诉讼的过程中碰壁后找到了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因为每一个人的攀比心都比较严重,而且还接受不了自己吃亏。

这种心理也是大多数人正常的心理活动。

看到自己的补偿比别人少,方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以后,作出这样拒绝搬离房屋的举动也是在情理之中。

但是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社会,这种冷暴力的抗拒也是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

而且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

那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又反悔,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是不可以的。

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这两个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想履行协议。

拆迁人只能采取诉讼或者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没有规定镇政府成为强拆的主体,本案中镇政府成为强拆实施主体,于法无据。

从法律上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一方不履行应按照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其他补偿条件做好约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公然介入,实施强制拆除。

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因不满意拒绝搬迁,就能被强拆吗?

方先生家住某镇,其房屋被规划到绿化带建设的范围。

作为这个项目的拆迁人甲公司也已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

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条件进行了协商,并且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约定好在2012年6月26日前搬离房屋,交由拆迁人验收或者拆除。

在签订协议后,去领钱的时候跟邻居聊了几句。

方先生这时才发现拆迁人给自己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邻居的标准,因此拒绝搬迁。

2012年8月3日,镇政府发布《强制搬迁通知》,要求已经签订协议且没有履行协议而搬迁的,于收到此通知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逾期不履行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方先生的房屋。

2012年9月23日,由于方先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方先生在拆除后心中很是不满,于是想到了去法院诉讼以此来维权,在诉讼的过程中碰壁后找到了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因为每一个人的攀比心都比较严重,而且还接受不了自己吃亏。

这种心理也是大多数人正常的心理活动。

看到自己的补偿比别人少,方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以后,作出这样拒绝搬离房屋的举动也是在情理之中。

但是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社会,这种冷暴力的抗拒也是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

而且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

那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又反悔,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是不可以的。

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这两个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想履行协议。

拆迁人只能采取诉讼或者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没有规定镇政府成为强拆的主体,本案中镇政府成为强拆实施主体,于法无据。

从法律上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一方不履行应按照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其他补偿条件做好约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公然介入,实施强制拆除。

六、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怎样办

1、协商。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2、调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一、拆迁款分配纠纷起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拆迁款分配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

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拆迁款分配纠纷起诉后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反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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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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