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房屋受二年时效限制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存在时效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所谓的“法定起诉期限”通常是指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不过,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强制拆除房屋受一定时效限制,需遵循上述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及起诉期限等规定。
强制拆除房屋超二年时效起诉会受理吗
一般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诉讼时效为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时效为15日。最长起诉期限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强制拆除房屋超二年时效起诉,通常法院会受理。因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需经过法院审查确定,且存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起诉超过期限,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实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强制拆除房屋申请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强制拆除房屋申请赔偿有时效限制。
若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对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遭遇强制拆除房屋,需及时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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