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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拆迁补偿方法,丹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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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拆迁补偿方法,丹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丹阳拆迁补偿方法,丹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丹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丹阳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关于丹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一般采用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或者实行货??建设的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采用多层公寓式统建房安置。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统建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根据安置对象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由于被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

二、丹阳农村拆迁规划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三、丹阳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的?

2023年丹阳市计划进行拆迁的地区涉及7个村庄,这是根据丹阳市发布的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得出的信息。

这个公告详细规定了征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拆迁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房屋拆迁、政府供地(通过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以及建设阶段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产值等因素确定,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这些法律规定为丹阳市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依据,确保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的有序建设和发展。

综上所述,丹阳市在2023年的拆迁工作将覆盖七个村庄,实施详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遵循严格的流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2023年丹阳市准备拆迁的地方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五、丹阳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六、丹阳农村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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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丹阳农村哪些地方拆迁,丹阳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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