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是什么
1、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主要包括: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的;
(2)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3)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4)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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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性质为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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