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情节严重包括什么情况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依法追究其所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款的5%-20%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照本法规定,对其非法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罚款,罚款幅度同上。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受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编者说明),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理解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归哪个部门管辖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之反思(上)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归哪个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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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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