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律认定标准
在确立非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上,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这些人通常都可以成为此类犯罪的罪犯;接下来,从主观心态的角度来看,这类犯罪行为肯定是出于故意而为之的;然后,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核心目的,通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手段,从事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活动;最后,我们要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国家对于土地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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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法改变土地性质罪,非法变更土地性质罪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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