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多方面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家,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转让主体是土地使用者,即通过出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性质不同: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属于一级市场行为;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属于二级市场行为。
3.出让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要求,程序包括拟订方案、审批、签订合同等;转让的条件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等,程序一般包括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4.年限不同:出让的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等;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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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转让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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