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1. 20 世纪 60 年代未被一次性征收且农民支付食品费用,不能简单认定为国家已征收。这只是当时的一种历史情况,不能直接等同于土地已合法归国家所有。
2. 关于修路占水淹区,田主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有一定的管理权利。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较为复杂,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等资料来确定。
3. 如果土地确属国家所有,那么在修路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时,国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如果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有其他合法权益,田主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需要对具体的土地情况、相关历史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田主对水淹区的管理权利和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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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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