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征收的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准则及具体金额应依据且仅能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制定;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需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基准;再次,若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最后,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支持,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即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均视为非法征收。
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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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江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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