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需要向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此项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权利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被征收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来计算;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如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以及牧场等具有收益的非耕地,其补偿费用可以按照该类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来计算。
对于没有收益的耕地,则不给予任何补偿。
对于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以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
再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最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其补偿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在计算时,可以参考建筑物的造价,并据此折算出合理的补偿数额。
另外,对于位于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具体的缴费标准为:对于拥有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菜地,需要缴纳7000至10000元的基金;对于拥有50万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地,需要缴纳5000至7000元的基金;对于拥有少于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菜地,需要缴纳3000至5000元的基金。
各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但是,所确定的标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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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暂行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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