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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地役权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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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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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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