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凤凰镇、桥巩乡、迁江镇、城厢镇、良江镇、城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城北街道办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1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28元/亩到16112元/亩之间。
七洞乡、良塘乡、平阳镇、大湾乡、正龙乡、高安乡、蒙村镇、石陵镇、陶邓乡、小平阳镇、三五乡、五山乡、南泗乡、寺山乡、石牙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34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49元/亩到1539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凤凰镇、桥巩乡、迁江镇、城厢镇、良江镇、城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城北街道办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1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28元/亩到16112元/亩之间。
七洞乡、良塘乡、平阳镇、大湾乡、正龙乡、高安乡、蒙村镇、石陵镇、陶邓乡、小平阳镇、三五乡、五山乡、南泗乡、寺山乡、石牙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34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49元/亩到1539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解析:
来宾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当地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从征地补偿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土地补偿、移民补偿和生活补助三个方面。在土地补偿方面,来宾市的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不同土地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品质、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加上相应的补贴。具体来说,对于耕地和未开发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市场价格的1.5倍至2倍,同时加上相应的奖励补贴;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等,补偿标准为市场价格的1.2倍至1.5倍。此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还需要支付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成本和其他费用,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在移民补偿方面,来宾市依据被征迁人口的户口、家庭情况和住房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来说,对于户籍属地内的被征迁人口,根据其住房面积、居住年限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实行按套、按人、按面积计算的补偿方式;对于户籍属地外的被征迁人口,则实行与当地相近的征收区域或同类别城市相同的补偿标准。在生活补助方面,来宾市主要包括搬迁费用、安置补贴和一次性补助等。具体来说,对于被征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来宾市将视被征迁规模和影响程度,安排相应的安置方式。同时,还需要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等进行合理补偿和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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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来宾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广西来宾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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