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该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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