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所有权:若离异妇女生涯仍保持原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即户口尚未迁走,同时在娘家村庄持续参与社区内的生产活动及其日常生活事务,则她依此身份应获得由征地而产生的相应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款项的分配问题,应本着依法自治原则,有各村小组自行进行公平合理的商议决定。
由此可见,凡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离异妇女,都不应被村规拒绝对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项分配。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土地承包法对于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我们必须明白,通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赋予的妇女们在土地权益等各领域的平等人权,对于所有因男女差异而受到不公待遇的女性同胞均是必要的。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早就明确规定了农村林地、草地等承包领域中的男女平等权利,这为广大女性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案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在确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之时,对于早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士,他们应当有权索取相应的赔偿份额。
例如,已有的大量案例充分说明,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要求,离异妇女应当有权获取征地补偿的权益,即便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排他性决议试图剥夺她们的这种权益,此类决议实际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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