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征地法定报批手续之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明确告知拟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等相关信息。
在告知之后,任何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均不予以补偿。
其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协同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详尽的调查,调查所得的结果必须经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和各市动迁办公室的共同确认。
再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有权就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提出听证请求。
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则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来组织听证活动。
最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所设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并且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件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征地卷宗一起上报审批。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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