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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起沙子口路,东至景泰路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起沙子口路,东至景泰路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本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建新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征收所需资金和房源;依法选定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如下:

  沙子口路48号(部分);安乐林二条南东1号;安乐林二条11号迤东;安乐林路二条20号沙子口路70号(部分);安乐林二条20号楼迤南(部分);安乐林二条21号及21号迤南;安乐林二条21号楼北侧平房(部分);安乐林四条10、11号及楼房(部分);安乐林中街27号楼(部分);定安里11号(部分);定安里12号(部分);景泰西里9号楼南侧公厕。上述地址中涉及的部分房屋具体以该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7规土选市政字0018号)为准。

  上述征收范围内各单位及居民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签约期限为15天,具体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发布为准。签约期限内已签约的,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签约期内未签约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21年3月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相关网站公布。

  办公地址:刘家窑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1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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