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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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法律条文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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