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款中针对土地本身的补偿部分,通常属于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离婚时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对于征地补偿款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部分,由于这些是对土地上实际存在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性质更接近于对实际投入和损失的补偿,在离婚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以进行分割。
例如,土地上的农作物在征收时获得的青苗补偿费,若这些农作物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种植和投入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就有可能主张对该部分青苗补偿费享有一定的份额。
总之,征地补偿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考虑补偿款的性质、来源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因素等。在实际处理中,法律会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和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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