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原来的两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调整为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1.0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0.75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中零星征地人员货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按本文件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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