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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岱政发〔2020〕14 号)

摘要:调整后征收林地和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同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岱政发〔202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局部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办〔2020〕34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局部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征收林地和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同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岱政发〔2020〕14 号)

  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在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在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发布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调整后的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岱政函〔2018〕161号 )同时废止。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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