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可通过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有侵占、挪用的可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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