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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梁某某2人申请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建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摘要: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梁某某2人申请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建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梁某某2人申请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建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本网讯】由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梁某某2人申请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融政复决字(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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