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参考《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什么叫全靠同行衬托?看看这个五一档就知道。被寄予最高期望的《悬崖之上》没有出圈,全员恶人的《秘密访客》不知所云。排片场次靠后的《扫黑·决战》却凭借其强大的故事张力与深刻的主题内涵成为五一档的口碑“黑马”。
除了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农垦等国有农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经过多年的改革,农垦企业的国有农地使用权、职工的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用益物权,对其征收也应纳入法治轨道。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围绕集体土地来进行设计的,对农垦农地征收的法律规定缺失,无法有效保护国家、农垦企业、农垦职工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为大家梳理国有农场征地的一些问题。
一看吓一跳!原来村务公开还可以申请这些棚改事项!
近日,一些地方推行的合村并点等“新农村社区建设过渡搬迁”因其补偿安置政策的简单粗放而引发舆论的哗然。农民不想选购集中安置社区楼房,所给予的货币补偿只能是“一口价”10万元;选购集中安置楼房的,仅提供过渡搬迁补助、奖励费用共计不足3万元,对宅基地和房屋却分文不补……
“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是被征收人所熟悉的一个补偿标准表述,也往往在咨询、委托代理中被专业律师反复提及。那么,究竟该如何在实务中理解这一表述?它和“同地同价”有区别吗?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参照这一标准拿到补偿安置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2008 年 10 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