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株洲市唐先生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湘0211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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