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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标准不明、数额不定,补偿决定遭“粉碎”!

摘要:导读:征收补偿方案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科学地设置补偿标准。
「在明胜诉」标准不明、数额不定,补偿决定遭“粉碎”!

导读:征收补偿方案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科学地设置补偿标准。实践中,因征收涉及的人数众多,征收方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就会出现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待遇不满意,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期,征收方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过这补偿决定的内容,可不一定合理合法。本文,看在明律师如何帮助被征收人赢得胜诉,“粉碎”一份不合法的补偿决定。


【补偿不合理,当事人不惧征收方非法逼迁,坚定依法维权】


周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面积共计175平方米。2013年,因潼南区西十二路及污水泵站建设项目,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潼南区人民政府及桂林街道办事处开始启动对上述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


周某发现,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过程中未出示征收决定文件,且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安置条件极不合理,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这将导致补偿结果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周某的房屋为供销社,一直为营业用房,却按普通住宅予以补偿。面对这一状况,周某心存疑虑,坚持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区政府给周某下发了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面对来势汹汹的征收方,周某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并依法委托杨律师进行维权救济。


因周某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采取了非法逼迁手段。征收方指示相关施工单位在原告房屋周围进行施工,堆砌出四五米之高的“土墙”,将周某的房屋完全围起来。房屋处于坑底之内,商铺早已无法经营,人员也无法正常通行。


然而,有杨律师做被征收人的坚强后盾,面对非法逼签,周某没有退缩。征收方非法逼签并未取得实质效果。


「在明胜诉」标准不明、数额不定,补偿决定遭“粉碎”!


【精准打击漏洞,补偿决定最终被撤!】


随后,杨念平律师代理周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9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交了重庆市土地登记档案、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界址调查表、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018)渝潼征字第94号《公证书》、评估报告并附评估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从区政府提交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来看,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但《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具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26条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上载明的补偿安置事项均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但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合法情形,标准不明、数额不定,征收补偿方案违法。


因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难以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一,补偿决定中补偿标准不明、数额不定。


本案中,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六条规定,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档次分档、分级给予一次性补偿。


而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分别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予以列明。在货币补偿方式中为“装饰装修补偿费按实际评估标准一次性据实结算”;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为“装饰装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据实结算”。


显然,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仅载明“按实际评估标准”“据实结算”,并未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标准及应当补偿的具体金额。且对于“建筑物人工费补助”等相应项目亦缺乏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由此,征收补偿决定上载明的补偿安置事项均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否则,标准不明、数额不定的补偿形式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更使得补偿决定在执行环节问题凸显。


第二,征收方未妥善调查、认定房屋无证部分面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及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规定,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等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核实、现场确认为准。原告周某的房屋面积与证载面积相差较大,而被告区政府未举示对于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相关流程的证据及依据,且当庭辩称该程序需被征收人提出再启动。


由此,被告区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及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实施征收涉及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忽略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权益的损害。因此,我们在征收维权中,必须牢牢掌握政府部门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审视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地开展征收工作。如果您发现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救济,对征收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在明律师也将持续为您的征收维权保驾护航。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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