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诉法》第34条新增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应该说,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责任完全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但根据第38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当事人的房屋遭违法拆迁,许多财产被埋压在废墟瓦砾下,或被拆迁者直接清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举证困难。这一新规定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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