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征地拆迁领域长期存在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逼签(迁)行径给广大被征收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威胁和心理精神恐慌,更是这一领域的法治环境始终难以扭转的祸端之一。相较于直接违法暴力拆迁,各种花样繁多、不胜枚举的逼签手段则可谓是征收拆迁中的“软暴力”,为群众所深恶痛绝。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触犯罪名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随之而来的打击力度加大无疑对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真正的福音。
《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显然,征收拆迁中由开发商或其他主体组织的逼签行径完全符合上述定义的情形,应当被定性为“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软暴力”主要以这些形式表现:
实践中,选择依法维权暂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经常会遭遇上述“跟踪贴靠”“恶意举报”等违法行径的侵害,甚至连被征收人所委托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都难以幸免。在明律师在地方上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就经常遭遇此种行为的滋扰。
燃放鞭炮、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等情形均是再典型不过的违法逼签行径,此次《意见》将这些表现形式白纸黑字的直接列出,是对此类违法犯罪行径的强大震慑,也无疑为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带来了希望。
譬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株连式逼迁”行径,在明律师认为就完全符合第四项兜底条款所应覆盖的情形。“其他”的存在将对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扩大保护。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实践中,通过发恐吓短信、打骚扰电话等形式实施逼迁的同样不在少数。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当上述“软暴力”行径在实施中由于场面失控、升级而转化为“硬暴力”时,所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行为随时有可能涉嫌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从违法到犯罪,从“轻罪”到“重罪”,随着主客观方面的变化,全链条都将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保护。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径正在一步一步变为现实。一些地方已经明确将在征地拆迁中有组织的实施破坏逼迁行径的开发商、建设单位等人员列入重点打击对象,被征收人将有望迎来更好的依法维权环境。无论“软”“硬”,当遭遇暴力逼签行径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及时报警,积极取证,尽早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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