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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