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山东省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山东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将确保被征收人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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