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秋十月,是收获的季节,喜悦的季节。然而在这个十月末,似乎如黑色阴影笼罩,接连有著名主持人李咏、文学大师金庸等名人的逝去,让很多人产生莫名的伤感。作为法律从业者,在明律师对这些人的离去也如大家一样深感惋惜。但是悲痛之余,斯人已去而我们仍将前行,仍需要努力展现出一个法律人的理性与专业素养。所以,今天在明律师将谈谈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被拆迁人去世以及征收补偿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两年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大桥社区的王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遗嘱,对房屋做出了分配,但在世时,该房恰赶上拆迁,其在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但未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不幸去世,王老先生的几位子女对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否算遗产以及该如何分配有了争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了解了上述规则,再回到王老先生的案件中。王老先生的4位子女尽管没有实际居住在该处房屋内,但户口并没有迁出。因为王老先生在生前已经立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名下房屋由老人6位子女的其中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位所有。所以,拆迁款下来后,王老先生遗嘱中的两位子女将所有拆迁补偿领走。
这时,王老先生的其他4位子女不同意了,他们认为老父亲已经去世,这些补偿款应该算作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遭到拒绝,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对房屋进行的处分,拆迁后房屋已经灭失,此时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部分应视为房屋的转化形态,故应适用遗嘱进行处理。因为王老先生签署拆迁协议的行为,并不是对财产作出的主动处分,而只是服从安排,通过拆迁使自己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其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去世后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安排进行分割,给予此前居住此房的两位子女。至于拆迁补偿协议中“外迁奖励费”部分,因其是对户口迁移的补偿,并不适用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面向6位子女进行分割,随后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明律师
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厘清遗产范围的界线,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款等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由于权利人已经去世,应作为遗产按照遗嘱或者《继承法》进行继承,而外迁奖励费等属于对在册人口的补偿,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实际案例中,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实在无法区分,那就请专业律师帮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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