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毛爱梅与其夫祝洪兴系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养殖户。
2015年8月30日,贺村镇政府发现祝洪兴夫妇存在恢复生猪养殖的行为,向其发送《责令关停退养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无偿关停退养,并拆除栏舍。2015年9月1日上午,贺村镇政府发现仍存在生猪养殖情形,遂于当日下午组织对养猪场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祝洪兴夫妇因对贺村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贺村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408230元,并申请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29号)进行附带审查。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祝洪兴与贺村镇政府签订的《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中仅就拆除养殖场设施约定双方义务,并未就养猪场建筑的拆除进行约定,且随后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贺村镇政府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履行协议内容。贺村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告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属程序违法。但祝洪兴所主张的损失或非合法财产、或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情形,故不予赔偿。
另,祝洪兴请求一并审查的江政办发〔2014〕29号规范性文件,经其当庭明确系认为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不合法,而该条款内容系对生猪退养相关补助的政策规定,非本案贺村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故决定不予审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主体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对强制拆除等行为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涉及赔偿的内容要依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合法权益”、直接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查。
本案中规范性文件并非行政行为作出依据,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审查,明确了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
【在明律师解读】
基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依据《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故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然而仅仅是程序违法并不能使养殖户的行政赔偿诉求得到满足,这是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和其是否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两件事。本案中,由于养殖户的相关建筑“或非合法财产”,结果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这一极具代表性的裁决思路给广大被征收人、“违建”当事人的维权敲响了警钟:只是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还不够,如何证明自己的建筑是合法的或许更为重要。违法建筑被拆除本身不具有合法利益受损的事实,故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没的可赔”,这也是在明律师反复多次强调无证建筑的“所有者”遇征收时一定要坚决守房的原因所在。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层面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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