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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拿下胜诉裁定

摘要:委托人张先生等人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处拥有房屋。2014年4月,岫岩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

基本案情:先诉补偿决定,后诉征收决定


委托人张先生等人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某处拥有房屋。2014年4月,岫岩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县政府针对张先生等人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等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鞍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决定。2015年5月,委托人针对这份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并判令县政府对涉案院落依法给予补偿。然而委托人却于2015年6月在上述诉讼程序中得知了被告县政府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为这份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早在2014年就已作出的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通过以上略显周折的过程,先诉补偿决定,后诉征收决定成了本案中众委托人所采取的维权“顺序”,这也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身埋下了伏笔。


代理经过:审理与否一波三折


对于委托人针对征收决定的起诉,鞍山市中院认为,委托人既然已针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对2014年的征收决定就应是明知的。2015年6月提起的本诉,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经过分析,委托人所共同委托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女律师肖卫红认为,一审裁定显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在她的指导下,委托人一纸诉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果然,省高院在裁定书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一套说法,然而其结论却令肖律师哭笑不得:高院认为,由于涉案征收决定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期限,一审法院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但是,考虑到本案近80%的被征收人已经与县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自动搬迁,且其房屋也均已拆除,上诉人在此情况下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既无可能也无实际意义”。且张先生等人主张其于2015年5月通过诉讼才得知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以“一审虽然理由不妥,但结果并无不当”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就这样,折腾了半天,诉征收决定的案件还是无法进入审理阶段,这条维权之路似乎面临被堵死的情形。然而肖卫红律师经过与征地拆迁维权资深律师纪召兵的沟通,认定了此诉仍没有到终点,棋局依然是活的。于是,她继续鼓励委托人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力图从不可能中寻找可能。


胜诉:最高院正本清源


再审申请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后,终于传来了好消息:2016年12月,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3128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到这里,张先生等人终于看到了一丝胜利的曙光,案件的天平开始发生反转。


在提交的再审代理意见中,肖卫红、纪召兵律师指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中,县政府于2014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便张先生等人当时就知道决定的内容,至2015年5月,以修改后的行诉法为准,张先生等人仍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委托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两位律师还认为,张先生等人的房屋在涉案征收决定范围内,其是本次征收的被征收人,这份征收决定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必然会带来实际影响。尽管张先生等人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已经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提起本诉时,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仍在二审过程中,其终审判决尚未作出。此时张先生等人依然是涉案土地房屋的权利人,具有原告资格。二审裁定以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搬迁,提起房屋征收决定之诉无实际意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面对两位律师清晰、有条理的分析论证,此前两审法院作出裁定的荒谬之处完全暴露。以二审裁定为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搬迁”“无实际意义”之说完全与该案是否应被审理无关。裁定,通常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是否有实际意义,则显然属于案件实体问题,是要在审理过程中才能加以确定的问题。审都不审,如何知道有无实际意义呢?显然,二审裁定的作出是有失客观公允的。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1号行政裁定,撤销辽宁省高院(2016)辽行终372号行政裁定和鞍山市中院(2015)鞍行初字第65号行政裁定,指令鞍山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这意味着在审与不审的问题上,张先生等人在最高院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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