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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阻挠征地拆迁要按黑恶势力打击?

摘要:2018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罕见连续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最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释法明理:阻挠征地拆迁要按黑恶势力打击?

2018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罕见连续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最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然而“庙是好的,就是和尚总念错经”,2月22日西部某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平安XX”发布的一则《关于举报扫黑除恶线索的通知》却着实令人咋舌,引发了部分被征收人的强烈担忧。那么,《通知》中究竟写了什么呢?阻挠征地拆迁真的要被作为黑恶势力严厉打击了吗?


该《通知》指出:“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阻挠工程建设项目的黑恶势力”,广大群众发现后应马上举报。简言之,这份《通知》将阻挠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列为了“疑似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列入了打击范围。小明认为,这无疑是对中央高层“扫黑除恶”斗争目的的故意曲解,有以扫黑除恶之名行打压群众依法维权之实的嫌疑,不得不引起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重视。


所谓“黑恶势力”,一般认为是指《刑法》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最高法2000年的有关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释法明理:阻挠征地拆迁要按黑恶势力打击?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拆迁领域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行动从根本上、现象上均不同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在征收项目违反法定程序,欠缺必要批准文件,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等情形下,被征收人依法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配合征收项目进行,并通过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试问,依据上述《通知》的表述,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以各种名义……煽动闹事,阻挠工程建设项目”呢?各种名义,究竟是否涵盖“依法维权名义”呢?


黑恶势力违法活动的一大特征,在于“官商勾结”“欺压群众”,而不是直接针对政府机关。征收活动是政府必须依法从事的行政行为,有关维权举措是群众、村民对政府行为不服所采取的救济,很多时候还会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这与黑恶势力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上的区别。有关政府的上述发文,有将二者混淆的嫌疑,究竟政府支持什么,打击什么并不明确,这是广大被征收人表达忧虑的原因所在。


对此,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阻挠工程建设项目”的原因很多,绝大多数都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象“八竿子打不着”。而对征收补偿不满进而依法维权,更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手段予以限制、剥夺!扫黑除恶行动中更应当打击的,恰恰是如人民日报报道中所提及的“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当地某村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这样的拆迁、逼迁行径,而绝非与之方向相反、性质迥异的依法维权行动。且中央的多份文件还明文规定不得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强制征地拆迁,警方应当严厉打击的是“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形。


对于近期频现的此类苗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华则有如下观点:


近日,本律师去南方某地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听到一个骇人听闻的说法,当地某官员对当事人讲,如果你们再不搬迁,政府就会把你们列入黑恶势力进行打击,因为你们的行为阻碍了拆迁的进度和当地经济发展。


乍听此说顿时觉得很是新鲜,而后就和当事人不约而同的大笑起来。心想,这个说法够新颖,有创意,不仅以前没有听过,连想也没曾想到过。个别官员真的很会顺应大势做工作,把中央的扫黑除恶当成了搞拆迁的风口,试图把“钉子户”们当做他们不愿看到的猪一样吹到九霄云外,因此不能不说个别官员的政治觉悟是非常了得。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可能,那就是说说而已,纯粹是吓唬钉子户,“吓唬”是逼迫拆迁的必备和常见工具箱,只不过这次工具箱里放的这个工具更像是狐假虎威。我想即便钉子户的智商真有问题也不至于相信这是真的,难道在个别官员的眼里被拆迁人真的都是愚民?


其实,据我多年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的经验来看,他们的眼光比一般群众还要亮,尤其是法治、权利意识要强很多。故此,对于此类明显曲解中央精神和政策法律,强行将依法维权的被拆迁人装入“黑恶势力”这个筐里进行抹黑的苗头,还是尽早在灵魂深处扼杀为好。


事实上,庙好不好,关键看和尚会不会乱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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